碳汇门户网
首页 CCER / VCS 聚焦碳交易(下)——碳排放权交易概况及交易详解

聚焦碳交易(下)——碳排放权交易概况及交易详解

前言 在聚焦碳交易(上)篇中,我们已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概况、运行体系、运行机制及现状进行了介绍,本篇将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 01碳排放权交易概况 碳排放权交易逻辑 如聚焦碳交易(上)篇所述,政府主管部门会向纳入地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分配…

前言

在聚焦碳交易(上)篇中,我们已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概况、运行体系、运行机制及现状进行了介绍,本篇将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

01碳排放权交易概况

  1. 碳排放权交易逻辑

如聚焦碳交易(上)篇所述,政府主管部门会向纳入地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控排企业需要实现自身在每个履约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额不高于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

由于控排企业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部分企业有能力在履约周期内完成控排要求,而部分企业由于行业本身属性或自身所处发展阶段等其他原因无法在履约周期内完成控排要求,此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便可发挥作用,对于完成控排要求的控排企业,其可以将剩余碳排放配额(如有)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售以获取收益,而对于未完成控排要求的控排企业,其需要额外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以抵消其在履约周期内实际碳排放量与碳排放配额之间的差额。

将交易逻辑回归到“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而言,我们理解,一方面控排企业通过控制自身碳排放额从源头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另一方面控排企业通过交易碳排放配额、购买及使用以吸附温室气体形成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方式实现了碳减排量与碳排放量的正负抵消。

  1. 碳排放权交易成交情况

(1)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成交情况

自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交易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地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合计约5.3亿吨,CCER累计成交量合计约4.4亿吨,各地区具体成交情况如下表: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成交情况

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交易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CEA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近85亿元。

根据前述数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第一个履约周期内(即一年内)的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即达1.94亿吨,已超过数年来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总计碳排放配额成交量的三分之一,交易情况相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为活跃,随着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数量增加及行业范围扩大,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细化及完善基础上,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还将进一步增长。

02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与交易

  1.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

(1)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

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配额总量主要系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规划及行业减排潜力等因素加以确定。地区碳排放配额的分配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时主要采用基准线法或历史法,其中基准线法系根据部分行业领域的碳排放基准值、企业年度产量(如供电量、供热量等)及综合修正系数等确定的各控排企业可分配的碳排放配额,通常适用于数据条件较好、产品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如电力、热力、钢铁、供水、供气、交通行业企业;历史法系根据企业在近3~5年的历史碳排放量、年度产品产量/年度业务量等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另外,由于配额的生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很多地区都采取了配额调整机制,使配额总量和企业分配存在可调节的灵活性。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遵循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原则,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的实际产出量、配额分配方法、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控排企业的配额数量并上报至生态环境部,再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在前述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确定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据此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控排企业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2)免费分配&有偿分配

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目前除北京、福建完全采用免费分配方式外,其他设有地区碳排放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在地区则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例如广东省2021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钢铁、石化、水泥、造纸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6%,航空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100%,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地区碳排放配额的有偿发放均采用不定期竞价形式,竞买底价通常设置为竞价公告日前当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成交均价上浮或下浮20%以内的价格。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配额目前系由企业所在地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免费分配,后续可能会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1. 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

地区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协议转让、定价点选、定价转让等方式,全国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3]等方式。

协议转让系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已达成交易意向及协议,而后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根据单笔交易申报的二氧化碳当量又区分为挂牌协议交易[4]及大宗协议交易[5]。单向竞价系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模式项下买卖双方交易前互不知悉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

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主要如下:

03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取得及交易

根据核证备案主管部门的层级,核证自愿减排量可分为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CER、北京绿色出行减排量PCER、广东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福建林业碳汇项目FFCER、成都“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量CDCER、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1.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取得

(1)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

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取得及项目类型由各地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其自愿减排项目的备案主管部门及自愿减排量的核证备案主管部门多为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以重庆CQCER为例,CQCER的取得分为两步:第一步系申请CQCER项目的审定及备案,由项目业主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方法学,并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经营实体和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审定或核证。在项目审定后,由业主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项目备案;第二步系CQCER项目的核证及减排量备案,在备案项目产生减排量后,由核证机构核证减排量,经核证后将减排量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完成后业主即取得可用于碳排放配额抵消的CQCER。

CQCER项目类型包括非水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项目,以及根据“十四五”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操作经验,CCER的获取可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及备案:由业主或者咨询方按照方法学[6]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将项目设计文件提交给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审定后发至国家发改委申请公示。在公示期届满后,第三方审定机构进行现场审定并编制项目审定报告。在项目审定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向国家发改委申报项目备案。第二步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及减排量备案:由业主或者咨询方编制减排量监测报告,第三方进行核证,经核证后将减排量申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上会通过后则完成减排量备案,备案完成后项目业主即取得可用于碳排放配额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根据目前的实践,CCER项目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采用国家备案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二是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三是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四是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7年第2号公告,明确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但是已获得备案的CCER不受影响,可以继续交易以及用以抵消碳排放配额。尽管如此,业内普遍认为CCER在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一方面CCER项目本身即是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有利于推动节能增效减排;另一方面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也系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排放配额交易之外的重要补充,预期在条件成熟时将会重启CCER备案。

  1.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

(1)交易主体

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主体请见下表,需说明的是,可使用交易获取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以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主体仅限于纳入地区及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应控排企业。

(2)登记注册及交易场所

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注销的注册登记均在相应地区的注册登记簿/注册登记平台进行,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仅能在相应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CCER的持有、变更、注销的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CCER的交易系在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因此其交易场所为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所。需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未开放CCER的直接交易,但允许控排企业使用其在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取得的CCER抵消CEA的清缴,具体操作流程将在后文中介绍。

(3)交易方式

地区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均适用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具体交易方式如下表:

4.png

(4)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交易流程

1)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

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及抵消清缴流程由各地区自行规定交易规则,以重庆CQCER为例,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控排企业使用CQCER进行履约时,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履约抵消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履约相关规定的履约抵消申请予以确认,将履约信息交由“碳惠通”平台运营主体对相应CQCER予以注销。

2)CCER

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抵消清缴为例,控排企业购买CCER抵消CEA清缴的相关流程如下:

控排企业需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机构[7]的交易系统分别开立一般持有账户、交易账户。

控排企业通过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消条件的CCER,并将 CCER 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

控排企业需填写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申请表(“《申请表》”)并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确认。

控排企业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在注册登记系统上注销其账户上符合条件的 CCER,并及时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在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操作的截图。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控排企业完成的 CCER 注销操作记录,并发送给相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控排企业CCER 注销操作记录,向控排企业账户生成用于抵消登记的 CCER。

控排企业在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成的CCER进行履约,待履约申请得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 抵消CEA清缴登记。

结语

“双碳”目标的提出是中国主动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的大国担当,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而碳交易则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本文上下两篇分别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情况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情况进行了相关介绍,不难看出,国内碳交易市场规则不断完善,碳交易进入蓬勃发展之势,相信未来碳交易的覆盖范围将越来越广,参与主体也会越来越多。相关企业也可持续关注国内碳交易的相关情况,发掘新的投资机遇。

脚注:

[1] 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数据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2] 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数据来源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3]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4]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一)款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5]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6]《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7]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版权声明】
1、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2、文章来自网络,本站编辑发布,不代表碳汇门户网立场,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如本站发布或转载的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联系站长修改、删除!联系QQ:540383622;
4、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 https://www.tanwaihui.com/10185.html
碳汇门户网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碳汇门户网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629274615(姚先生)
13139333945(马先生)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540383622@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