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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海江苏发布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准入清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衔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衔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两区一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创新融合发展

紧扣生态绿色、一体化和高质量三个关键词,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示范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空间分区差异化管控,加快构建示范区“一心、两廊、三链、四区”的生态空间格局,持续筑牢良好生态基底,不断厚植生态优势。共同强化底线约束,持续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聚力发展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合力推动示范区绿色创新融合发展。

二、坚持正向引领,探索生态环境管理转型

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需求,在共同守牢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构建以正向引导为主线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两区一县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加强清单事项宣传,共同加强审批服务、强化精准管控、提升管理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努力实现以清单管理促效能、促转型。督促责任单位在相关规划编制审查、区域(或规划)及项目环评审查审批、项目建设环境管理、日常环境监管执法等环节,有针对性地执行清单明确的鼓励、引导和禁止性事项规定。

三、坚持跨域协同,衔接细化单元准入要求

清单是示范区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控的基本要求,示范区不同管控单元应结合自身区位特点、发展现状及问题、发展定位与目标、区域环境目标、管控要求等,细化明确本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四、坚持动态更新,持续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

清单根据示范区建设发展要求和形势变化,建立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每年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动态更新,持续引领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清单相关条款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划和管理等规定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新的或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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