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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例碳排放不能按时履约清缴案例,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应获得二氧化碳免费配额量79273吨,经核查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是149469吨,最终的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29874吨、未按时足额清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云南首例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例碳排放不能按时履约清缴案例,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应获得二氧化碳免费配额量79273吨,经核查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是149469吨,最终的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29874吨、未按时足额清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云南首例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一、案件简介

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定发电企业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的通知》《关于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019-2020年碳排放不能按时履约的情况汇报》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应获得二氧化碳免费配额量79273吨,经核查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是149469吨,依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规定,该公司最终的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为29874吨,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履约申请的提交工作。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之规定。
二、处罚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亮点

该案既是昆明市第一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案例,也是云南省第一起因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被立案调查的案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环境和发展领域从未有过的重大举措,有助于激励排放实体有效完成减排目标。该案的严肃查处,既对查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设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又为如何加强和督促排放实体按时履约碳排放行为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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