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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成文前后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十二五”和“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均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明确安排。 2011年,我国…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十二五”和“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均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明确安排。

2011年,我国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探索经验。2014年12月,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规范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该办法发布以来,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基本路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碳交易试点省市在地方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探索。2018年4月,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排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为碳市场建设与管理提供了新的条件。综合考虑,原有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无法满足当前工作需要,有必要作出调整和完善。鉴此,生态环境部在原有办法基础上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思路包括:

(一)责任关口前移,强化企业责任。为适应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办法》体现“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二)创新了核查管理方式。根据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系统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标准和队伍优势,在强化企业报送责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监测计划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核查时既可以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现有的队伍力量开展核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后续将通过制定出台专门的核查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核查工作管理。

(三)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市场统一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四)以信息公开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交易主体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进行规定,加强对核查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企业排放报告、配额清缴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用管理,提升《管理办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和履约、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共分为七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等6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职责、重点排放单位定义等内容。

第二章为排放配额管理,包括重点排放单位的产生、配额分配、调整,注册登记结算等10条。其中,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碳排放权的持有以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为排放交易,包括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和交易方式等7条。主要规定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以及其他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机构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确定,交易方式采取公开竞价、协议等。为保障市场平稳有效运行,防范化解金融等方面风险,对市场调节做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章为排放核查与排放配额清缴,包括监测计划、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清缴、抵消机制等8条。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清缴,以及抵消机制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包括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9条。主要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重点、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信用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举报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为责任追究,包括主管部门责任追究、不主动报告处理、未按规定报告处罚、未履约处罚、登记参与主体和交易主体违规处置、联合惩戒等9条。主要明确了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违规的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监督执法力量,对重点排放单位不主动报告、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设置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规定对处罚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七章为附则,包括名词解释、颁布实施等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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